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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规〔202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2-12-23

桂财规〔202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保证金管理,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特性,自行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

(二)规范保证金委托管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规范保证金交易规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活动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收取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统一管理,并由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收取。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四)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标准。

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性、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免收保证金或者降低收取比例。

1.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2.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政府采购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五)规范保证金提交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情形,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预算级次国库。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阶段性政策执行中,本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的退还时限与《广西壮族自治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规定不一致的,退还时限按桂财采〔2022〕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1.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且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情况除外;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1.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全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2.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机制

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制度,将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退付政府采购保证金,也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五、强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的监管,将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等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纳入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对发现违规收取、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本通知适用于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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