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0-12-02 00:27:00
学院各部门:
为给教职工提供方便,财务处拟统一为符合公积金支取条件并有意支取的教职工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支取公积金条件的人员
(一)参加我院市场运作房的所有职工;
(二)未参加我院市场运作房的职工,但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贷款并且已还贷的职工。
.二、支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贷款并且已还贷的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果是双职工,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开始贷款的时间和贷款金额的资料(填表时用,贷款合同有);
(二)未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贷款的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最后一交房款时由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如果是双职工还需要提供婚姻证明1份(院办开具),结婚证复印件1份
三、报送材料及填报支取表格的时间:2010年10月29日---2010年11月5日,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提示:2010年已经办理了支取公积金手续的教职工不能再次支取。
财务处
2010年10月29日